最近很多人在討論美國大選是否有作票的問題,我對於是否有作票不予置評,但是我發現很多人對於台美投票的一個基本差異並不瞭解,那就是美國的選舉其實是記名投票的。
在西雅圖所在的華盛頓州,或是這次戰場之一的賓州,你自己投的票是可以線上查的。只要有名字,出生日期,其實你也可以查到別人投了誰。許多州甚至允許候選人在選後申請這個投票結果名冊的。 (標哥表示:太方便了,消波塊的水泥都不用多叫)
這代表什麼?這表示台灣人見過的 “關燈後丟票進去票箱” 或是 “選舉截止前看誰還沒來投把票領出來投” 這種事在美國發生的機會小非常多。或是說,如果你沒有投票,你可以去查到有沒有人幫你投,如果你爸媽把寄到家裡的你的票拿去投,你還可以在選前截止日去註銷那個票。
所以如果有很多人出來作證他們沒有投票,但最後在該州計票系統上,他們的票被投給某候選人,那麼這中間就很有可能有作票。如果某地區的比例比較高,甚至事後要全面清查都是可以的。
相對來說,確實,美國的候選人或樁腳其實是可以盯著人投票,把票收去,然後拿去投票箱放。在美國這件事在大多州是合法的,這是當初為了避免選委會故意把票箱放在要開車才能到的地方,故意讓窮人或有色人種比較難投票所作的判決。針對別人可不可去收票幫忙投到票匭,最近亞歷桑那州提出的訴訟案,新的大法官們可能會對這件事作出新的判決。
以台灣人的角度來看,美國的選舉制度有太多看起來很多洞的地方,例如說,用選舉人票而不是多數決;但是同時,也有很多事情反而因為整套制度一起運作而避掉了問題 (例,在加州作再多民主黨票也不會影響選舉結果,因為最後反正贏者就是拿固定選舉人票)。所以多瞭解一下整個遊戲規則是怎麼共同運作在一起,比較不會被台灣的經驗所誤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