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SP列侵權「幫助犯」?茲事體大!

報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傾向以「幫助犯」概念修正著作權法,要求平台服務商與侵權者負共同賠償責任,吾人認為此舉將不利台灣網路產業發展,並將成為大企業恐嚇新興服務的手段。

該法修正的出發點是良善的,希望可以藉此打擊侵權行為,透過「幫助犯」的名義,要求網路服務商將轄下的使用者停權或把產品下架,以免漫長的司法過程造成權利人的損失。然而,網路服務商從電信業者到網拍業者,從線上遊戲到自設留言板,範圍之廣幾乎涵概所有網路服務,如果只是因為旗下會員有侵權行為,又不能及時配合權利人要求下架或停權就必須負責,那麼即便是維基百科這類極富教育意義的草根性質網站,也可能會因為人力不夠而吃上官司。

再者,認定侵權行為原本就是司法問題,此次修法卻應美方要求,繞過司法途徑以降低查緝成本;若修法完成,權利人可不透過司法程序,直接指揮ISP關閉對手網站,若不從就威脅將以幫助犯提告,可以預見許多公司會用這種手段打擊對手,即使沒有侵權證據;也可以預見ISP將被迫配合,即使本身無從判斷侵權成立與否。合法個人賣家可能因為破壞行情而被以侵權下架,新興網站也可能只因功能相似而被ISP關閉,實非我們所樂見。

事實上,大多數ISP都已經進行自律,權利人如果通知即會協助處理;但百密終有一疏,加上「幫助犯」的大帽只會讓整個網路產業產生寒蟬效益,不利新創技術或小網站生存,智財局實在不應該只由美方觀點行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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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thoughts on “ISP列侵權「幫助犯」?茲事體大!

  1. kj

    其實我們應該算是美日共合殖民地.所以不管他們有什麼要求都一律買單.可憐…..

  2. Pingback: Anonymou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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